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原木材积表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树种的原木材积计算。
1. 检尺径自4~12cm的小径原木材积由公式0.7854L{D+0.45L+0.2}2÷10000确定
2.检尺径自14cm以上的原木材积由公式
V=0.7854L{D+0.5L+0.005L2+0.000125L·(14-L)2·(D-10)2÷10000确定。
两式中:V----材积,m3;L----检尺长,m;D----检尺径,cm.
3. 原木的检尺长、检尺径按144.2-84《原木检验尺寸检量》的规定检量。
4. 检尺径4~6cm的原木材积数字保留四位小数,检尺径自8cm以上的原木材积数字,保留三位小数。
检尺长:指检量木材实际长度时,按照某项标准的规定经过进或舍之后的尺寸
检尺径:指检量木材直径时(原木检量小头直径),按照某项标准的规定经过进或舍之后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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