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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修正)

294 2022-07-28 09:46 湛翔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克拉玛依市城市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域。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市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注重居住区、道路交通等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健全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务,保护工业文化遗产,塑造克拉玛依市特色城乡风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立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独山子区、乌尔禾区分区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第七条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八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独山子区、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用以指导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备案。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独山子区、乌尔禾区的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环卫、消防、防洪、防风、人防、抗震、园林绿化、广告、灯光照明、地下空间、地下管线管廊、雕塑、地名、工业遗产保护等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业用地转型、旧商业区改造等城市旧区更新活动应当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编制城市旧区更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城市旧区更新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改善交通、居住条件和市容景观。第十二条 克拉玛依工业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注重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划分控制单元,强化单元控制指标。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独山子区、乌尔禾区的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区(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重点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报批。下列区域和地段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一)自然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行政、商业、科技、体育、教育文化中心;
  (三)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主要干道两侧建筑;
  (四)公园、广场、步行街、河道沿岸等重要景观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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